1.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试或网络教育公共课程统一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向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正式提出学位申请(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须在规定的有效学习期限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须在毕业后两年内),并提交《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授权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审核,汇总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核对学院报送的专业、授予学位类别后统一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4.对于符合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名单报送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5.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教务处、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6.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