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职责分工)
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学生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负有配合义务。涉及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术道德的,学校、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可以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调查取证的部门)
学院教务运行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地搜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调查取证的时限)
学生涉嫌违反考试纪律的,学院教务运行中心自该课程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送交学院,由学院审核后送交学校学生处;
学生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的,学院教务运行中心自发现该违纪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将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提交学院,由学院审核后送交学校学生处。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鉴定、勘验的时间均不计入调查时限。
调查取证需要校外其他单位或机构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三十四条(证据)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一)书证;(二) 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九)其他证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五条(证据的审核)
学院自收到证据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证据。证据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移交给学校学生处;证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教学运行中心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学生陈述和申辩、学院提出建议)
学院自收到证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学生了解情况,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并作出书面处分建议。
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学院作出书面处分建议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后,连同证据、学生书面陈述、学生的书面谈话记录或者学生弃权说明等一并报送学校学生处。
第三十七条(拟处分决定)
学校学生处自收到学院处分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拟处分决定,经学院会签后,将拟处分决定连同学院处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查,同时将拟处分决定书送交当事学生。拟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违纪事实、拟作出的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学生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
收到拟处分决定书的当事学生可以自收到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陈述、申辩;涉及学业诚信的,可向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具体载明当事学生请求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并附具申辩理由,并可以附具证据材料。
学校学生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咨询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变更拟处分决定的,变更后连同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一并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
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拟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办公室印发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送达)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教务运行中心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教务运行中心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连续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违纪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归档)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