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 时间: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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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交通大学

第十九条(违反宪法)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构成刑事犯罪)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

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处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条款竞合的适用)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 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 致他人伤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 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犯财产)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所涉及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所涉及价值超过200元,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所涉及价值超过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物)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 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 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 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 严重扰乱考场或者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考试作弊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 未经许可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稿纸等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抢夺他人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故意销毁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介绍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卷或者标准答案、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两次以上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其他的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术道德) 

违反学术道德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违背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购买或者出售学位论文的;

2. 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3. 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

4.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其他违背学业诚信的行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程序等技术手段恶意选课,或者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被授予荣誉称号,享

受其他优惠政策的,须撤销所获荣誉、退回所获钱款,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 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隐瞒事实,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 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 吸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未经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他人参与校园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办理校园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七)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屡次违纪)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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