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工作单位认为必须休学的;
4.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计算。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内。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学生休学应在开学两周内申请,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报办公室审核。获准休学者,必须交回学生证、办理图书清退手续。